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柏年
- 訴訟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張義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尚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6,114 元,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惟因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180 萬元,已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故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