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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原告
方世玉
被告
林文華
被告
林琦
被告
林于仙
被告
林予婷
被告
林均澤
被告
林炫
被告
黃詩怡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
訴訟代理人
訴 訟 人 方進賜
訴訟代理人
方信淳
訴訟代理人
方進富
訴訟代理人
方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黃鈴茹
訴訟代理人
黃造蓉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5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苗簡字第19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