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 原告
- 方世玉
- 被告
- 林文華
- 被告
- 林琦
- 被告
- 林于仙
- 被告
- 林予婷
- 被告
- 林均澤
- 被告
- 林炫
- 被告
- 黃詩怡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方世樑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 知
- 訴訟代理人
- 訴 訟 人 方進賜
- 訴訟代理人
- 方信淳
- 訴訟代理人
- 方進富
- 訴訟代理人
- 方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元
- 訴訟代理人
- 黃鈴茹
- 訴訟代理人
- 黃造蓉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5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苗簡字第19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