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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告
羅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益政(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顏羅秀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范嬌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20 元(計算式:原告陳報遭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12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