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萬德
戴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吉因108 年訴字第21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3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戴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吉因108 年訴字第21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3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