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 號與被上訴人卓明德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