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瑞華
- 即被告
- 鄧淑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4,6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