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張德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7 號與被上訴人楊武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為何,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9,520 元(計算式:165 萬元+3 萬9,520 元=168 萬9,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