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路○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住同上 上 訴 人 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 年9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