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昌 住同上
- 上訴人
- 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設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銘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龍達 住同上
- 設苗栗縣○○鎮○○路○段000巷00號
- 設桃園市○○區○○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 年9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