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 原告
- 徐燕賢
- 被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淳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度司執字第16541 號強制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