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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珈禎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秀蓉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佳玲

      蘇英鳳

      張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玲等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0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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