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秀蓉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佳玲
蘇英鳳
張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玲等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0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即
蘇英鳳
張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玲等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0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