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銘崇
- 上訴人
- 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浦漢龍
- 上訴人
- 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以明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訴部分:
㈠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紡織)、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建設)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而廢棄部分就上訴聲明第二項第㈠㈡㈢,乃請求上訴人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下稱大將軍管委會)、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第五期管委會)應協同辦理移交手續,並辦理水汙染防治許可證負責人、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及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上開㈠㈡㈢聲明均非屬親屬或身分上之請求,應屬因財產權之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明,均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另上訴聲明第二項㈣乃就駁回之4,528,351 元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4,528,351 元。故上訴人日南紡織、日南建設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為9,478,351 元(計算式:1,650,000 +1,650,000 +1,650,000 +4,528,351 =9,478,35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278 元。
㈡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第五期管委會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分別命渠等給付361,398 元、1,821,283 元,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為361,398 元、1,821,283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28,675元。
二、反訴部分: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就反訴部分全部不服(倘上訴人第五期管委會亦就反訴部分不服,應提出具體上訴聲明及理由),而請求上訴人日南建設、日南紡織應分別將苗栗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53之1 號)、774-338 地號土地移交予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41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
三、上開本、反訴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均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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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物 │ 面積 │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元/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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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74-338 地號 │ 406 │ 10,300 元│ 4,181,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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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505建號(即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 232,900 元│
│ │高苗里30鄰北龍岡53之1 │示之現值為232,900 │ │
│ │號)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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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4,414,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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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