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祥彥
- 訴訟代理人
- 謝其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金昌即金昌汽車修理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留置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