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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顏碩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原告
徐燕賢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度司執字第16541 號強制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56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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