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程洋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建財
高瑞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與被上訴人高建財等間請
求借名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9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53
萬1,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1724地號土地 │3 萬1,658 元│ 314 │ 994 萬612 元│ ├──┼───────────┼──────┴───┼────────┤ │ 2 │13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159 萬1,100 元│ │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里4 │159 萬1,100 元 │ │ │ │鄰忠孝一路70號) │ │ │ ├──┴───────────┴──────────┼────────┤ │ 合 計│1,153 萬1,71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