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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程洋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上訴人
高建財

      高瑞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與被上訴人高建財等間請

求借名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9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53

萬1,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1724地號土地     │3 萬1,658 元│ 314 │  994 萬612 元│
├──┼───────────┼──────┴───┼────────┤
│ 2 │13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159 萬1,100 元│
│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里4 │159 萬1,100 元   │        │
│  │鄰忠孝一路70號)   │          │        │
├──┴───────────┴──────────┼────────┤
│                      合 計│1,153 萬1,712 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借名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