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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6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曾明玉

聲請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ian D. Dlugash
代理人
朱玉文律師
相對人
合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耀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於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港幣393萬5,518元。是以聲請人民國110 年12月21日聲請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615元計算,換算新臺幣為1,422萬6,898元(計算式:393萬5,518元×3.615元=1,422萬6,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首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1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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