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86號
- 原告
- 鄭貴霞
- 被告
- 周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 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鄧又齊」之成年人指示,辦理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合庫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網路銀行功能,並綁定約定帳戶,隨後於同年月17日於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站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快遞方式交予「鄧又齊」,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及網路銀行之密碼。嗣後暱稱「鄧又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17日張貼銀河盛事投注平台之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16時29分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被告之合庫帳戶,檢察官以被告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定,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50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802號、110年度偵字第7934號、111年度偵字第1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0號、111年度偵字第40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