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興
- 債務人
- 葉姿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37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185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223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㈢其中12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㈣其中674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㈤其中38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㈥其中885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㈦其中783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㈧其中1,038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㈨其中261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㈩其中95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11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9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0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9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3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0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5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88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59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0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48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94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14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14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64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651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71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71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40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77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04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40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9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72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408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616元,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