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林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豪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金額越盾10億元,到期日為110年11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20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幣別種類若有改寫,則票面金額完全不同,是「幣別種類」之改寫,應屬票據法第11條第3項「金額」之改寫,否則原記載人可藉由改寫幣別使本票之票面金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殊有違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及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意旨。故若本票未記載一定之幣別種類及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幣別種類及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本票金額欄填載「越盾拾億元」,然未刪除原印載「新台幣」之字樣,致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記載為「新台幣越盾拾億元」,使票據金額記載文義不清,難以辨識確切之票面金額。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之票據,執票人無法取得票據法上之追索權。從而,聲請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4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