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峰慶、張仕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廖峰慶 訴訟代理人 廖祥淇 被 告 張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廖柏俊於民國108年2月間發起名稱為「運彩分析團隊」之3人以 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進而主持及操縱之,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等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莊旺家在臺中市地區 設立詐欺客服話務機房,廖柏 俊則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設置廣告組、拉人組及對話組之分工,其等詐欺分工及方式為:先由廣告組負責製作影音廣告,並購買Youtube影音平臺的廣告刊登權,在平臺各種影音節目穿插運彩 分析廣告(分設立「火力全開」、「招財飛仙」、「Lucky-King 」 、「Winner-King」、「Vlentine」、「Perfect-Sport」及「Fighter-Sports」、「奇蹟飛哥」、「浴火重生」、「現金哥」、「BOSS」等不同名稱),以「分析賽事近百分百勝率」、「串關獲高 額獎金穩賺不賠」、「未中獎會保本退錢」等話術吸引瀏覽上開影 音平臺廣告之不特定被害人點選廣告中之網址,該網址則分連結至本案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設立與前開名稱相同之群組,再由梁廣興、張溢麟、張溢誠及徐苡媞等10至15名集團成員所組成之 拉人組進行鼓吹。嗣各被害人復經引導下載通訊軟體Telegram與各 該版主聯繫,由「串關神」版主廖柏俊、「現金哥」版主莊旺家、「 BOSS哥」版主馮梓喻、「奇蹟飛哥」版主黃顗珈(由法院另行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及「阿忠」等版 主佯以代操下注運動彩券,並提供由對話組成員以1人分飾兩角 之方式,持兩支行動電話相互傳輸訊息,製作自問自答,成功獲取高額獲利之對話紀錄以取信之,待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至指定金融帳戶委託本案詐欺集團進行所謂下注後,即由廖柏俊、莊旺家、馮梓喻、黃顗珈、「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集團中負責美編之不詳成員、王柏翔以電腦使用繪圖軟體小畫家變造向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運彩公司)下注屬電磁紀錄之下注單【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下注款項後,每注均向台灣運彩公司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卻變造下注單號、 賽事內容、結果及下注金額,王柏翔加入前,應係由不詳成員處理】圖片之準私文書後,以Telegram傳輸予廖柏俊及莊旺家等版主,再傳送予被害人以虛稱所下注之串關賽事均以失敗收場而行使之,藉此謀取金錢,並足生損害於各被害人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運動彩券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嗣若被害人要求退回保本費用時,各該版主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封鎖聯絡方式或消失。原告因此受詐欺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3萬元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78號、第2790 號刑事判決所載證據可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