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葉志儀
- 相對人
張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葉志儀 到相對人 張超傑 到調解委員 謝福勝 到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給付方式:
㈠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前給付10,000元。
㈡尾款39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㈢以上各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㈣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永豐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葉志儀)。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 葉志儀 相對人 張超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