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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月賢
相對人

張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張月賢 到相對人 張超傑 到調解委員 謝福勝 到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給付方式:

㈠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前給付20,000元。

㈡尾款68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㈢以上各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㈣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新銀行台北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月賢)。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案件及114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 張月賢相對人 張超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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