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0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票據號碼之明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興浪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0號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票據號碼之明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興浪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