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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具狀人之蓋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