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右二人共同
右原告與被告曾漢傑、張玉香、丁○○、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壹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叁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