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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
葉玉嬌即鼎泰電器行
被告
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