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葉玉嬌即鼎泰電器行
- 被告
- 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