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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右二人共同

右原告與被告曾漢傑、張玉香、丁○○、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壹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叁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