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拍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壬○○○
乙○○
庚○○
丙○○
己○○
戊○○
辛○○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二)項中第五行關於相對人尚欠本金「七十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萬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聲請抵押物拍賣裁定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伯欣,其後於本件更正裁定聲請時已變更為陳淮舟,此有聲請人函文影本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其法定代理人部分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敍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6 日所為93年度拍字第179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相對人尚欠本金數額新臺幣(下同)「七十二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係「一百一十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