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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告
丁○○

        丙○○

        乙○○

        戊○○

        己○○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