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被告
- 丁○○
丙○○
乙○○
戊○○
己○○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
丙○○
乙○○
戊○○
己○○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