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傅學鵬
- 被上訴人
- 陳江烈
黃增福
陳乾南
曾旭村
鍾茂義
林錦樑
饒愛榕
謝秀勳
陳金源
陳清源
周宗營
謝正烘
羅瑞章
邱春霞
馮明焜
李金德
徐錦標
賴潘潾
譚錦盛
李淑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1月3日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1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