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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被上訴人
陳江烈

      黃增福

      陳乾南

      曾旭村

      鍾茂義

      林錦樑

      饒愛榕

      謝秀勳

      陳金源

      陳清源

      周宗營

      謝正烘

      羅瑞章

      邱春霞

      馮明焜

      李金德

      徐錦標

      賴潘潾

      譚錦盛

      李淑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1月3日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1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振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