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對該項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