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鴻
- 被上訴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苗簡字第536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