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30,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30,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