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2弄16號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3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1,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上訴人僅繳納15,690元,尚應補繳2,2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