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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5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59號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被上訴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苗簡字第536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