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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30,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