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1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