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