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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4年2月5日            │57,900元        │AA0000000       │    │
│    │                  │栗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