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96年1 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 月3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所為96年度保險字第2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96年1月3 日」之記載,係「97年1 月3 日」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