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新揚光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