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及 反
- 被告
- 訴 原 告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及
- 反訴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與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5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02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