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昇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其餘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24,057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9 日、4 月14日公示送達予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新竹市竹東區區公所簡復表在卷各2 份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