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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昇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其餘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24,057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9 日、4 月14日公示送達予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新竹市竹東區區公所簡復表在卷各2 份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萬碧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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