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0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前此雖曾就上開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21號駁回其聲請,未經兩造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明無誤,是原告於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自應依法補繳上開訴訟費用,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