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96年1 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 月3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所為96年度保險字第2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96年1月3 日」之記載,係「97年1 月3 日」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