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弄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而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有所脫漏,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