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甲○○
被告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弄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而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有所脫漏,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