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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被告
及 反
被告
訴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反訴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與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5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02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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