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之7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