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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之7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