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 Highland Distill G15 法定代理人 甲○○○○○○(F G15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 被 告 丙○○ 之1號 丁○○ 號 辛○○ 22號 庚○○ 樓之8 號2樓 乙○○ 巷23 戊○○ 巷71 己○○ 60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 版1 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