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 Highland DistillG15法定代理人 甲○○○○○○(FG15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被 告 丙○○
之1號
丁○○
號
辛○○
22號
庚○○
樓之8
號2樓
乙○○
巷23
戊○○
巷71
己○○
60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 版1 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