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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 Highland DistillG15法定代理人 甲○○○○○○(FG15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被 告 丙○○

            之1號

      丁○○

            號

      辛○○

            22號

      庚○○

            樓之8

            號2樓

      乙○○

            巷23

      戊○○

            巷71

      己○○

            60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 版1 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