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鐘家蔆即鐘碧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道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徐慶雲
- 被告
- 黃榮墩
- 被告
- 黃鳳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效文律師
- 參加人
- 駱炎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所為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係「附表一」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