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⑴原告願清償經鈞院判決後之債務金額給被告;⑵被告應依法塗銷原告所有土地1 筆及建物1 棟之抵押權設定;聲明⑴部分,非屬被告應受判決之事項,聲明⑵部分,就請求之標的未予具體表明,且所陳述之內容亦語焉不詳,致本院無法理解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而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